新华网香港12月7日电(记者 姜婷婷)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7日在会见媒体时表示,行政长官的产生应始终依据基本法第45条,即首先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通过民主程序提名。
他表示,四大界别应均衡参与。他认为基本法(附件一)是日后设计提委会组成时的一个良好基础,可用作参照。
同日,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表示,欢迎社会各界对4日公布的政制改革咨询文件多提意见。他认为,最终方案应考虑三个因素:符合法律、政治上能通过、实际操作上可行。
香港特区政府4日发表《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咨询文件》,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当天在立法会发表声明宣布,就上述两个产生办法展开为期5个月的公众咨询。